近期,中心接到多起投资者来电来访,询问企业上市、挂牌的区别及购买企业“原始股”等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特提示如下:
一、企业“上市”与“挂牌”的区别
企业“上市”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行为;企业“挂牌”是指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股权交易场所转让的行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或区域股权市场均称为“挂牌”。
二、相关涉嫌非法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表现形式
(1)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3)通过发布媒体广告、散发传单、电子邮件等形式,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4)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7)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
(8)其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三)其他
1、企业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称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
2、中介结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企业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三、案例:警惕原始股诱饵防范非法传销
证监会10月31日称,目前,一些公司以即将上市为噱头,利用“原始股”、“转板”为幌子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异地实施违法行为,使投资者难辨真伪。在此,提醒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监管部门咨询、核实。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证监会介绍,近年来,北京某公司及其集团公司通过各省、市级代理公司,叫卖OTCBB(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挂牌公司的原始股,且称即将转板纳斯达克上市。销售代理表示回报以几倍、几十倍计算,即使项目三年内没有上市,该公司也会退还本金及10%违约金。赵某等人打着上述集团的科研项目即将上市的幌子,以给投资人配发原始股权为诱饵,在欢喜岭地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吉林市、东丰县、东辽县进行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9个层级,共计51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元。结合赵某其他违法行为,辽宁的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证券日报 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