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注册新账户
- 2
注册成功
注册新用户
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签署”后即视为已理解,完全同意和接受该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签署”后即视为已理解《投资者开户协议》,完全同意和接受该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本即生效。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政策规则和制度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进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股交中心)备案登记产品的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以及中原股交中心其他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相关产品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同意遵守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所投资产品交易规则;
5、甲方同意在中原股交中心开设投资账户的同时或之后,由乙方自动为甲方开设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账户。甲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等行为须符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
6、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实施客户结算资金存管;
2、乙方能够为甲方产品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是一个提供产品交易的公共平台,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
4、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相关产品服务。
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产品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的产品;
4、代理甲方领取产品的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记录、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资产账户内产品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四条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结算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产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产品买卖,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产品买卖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
第五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须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柜台或网站办理,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办理时甲方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资产账户卡及其复印件。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八章办理。
第六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结算资金。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资金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甲方产品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
第八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设置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具体事宜按照资金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电子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件文件和甲方资产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乙方委托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代理买卖产品,可以采取中原股交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所规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四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五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产品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七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产品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产品利益分配等公告信息。
第十九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
1、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2、交易开始时,甲方发现产品余额有异常;
3、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密码。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联系。
第二十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通过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产品成交记录的查询及资金和产品余额对账均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月内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二十三条 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委托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产品交易指令的一种服务方式。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等设备。
本中心暂未开通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委托系统。
第二十四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产品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系统进行产品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己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过户,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完成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载、安装。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密码是网上委托的有效身识别依据。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的网上交易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网上交易密码如果泄露或遗忘,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修改或重置。因甲方保管本人网上交易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密码、客户账号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日解冻,甲方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申请解冻,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产品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新的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客户账号、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当本协议第二十四条列示的网上委托系统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章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资金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当甲方一般资料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或在网上委托系统自行变更(暂未开通)。
甲方一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件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第三十八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过户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乙方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及时办理资金账户销户业务。资金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可视情形依法终止甲方的产品买卖资格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产品交易规则,通过乙方的委托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终止甲方的产品买卖资格,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终止产品买卖资格通知后,应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终止产品买卖资格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产品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四十二条 甲方买卖产品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资产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产品,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产品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产品的归还责任。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可对甲方的资金和产品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四十三条 甲方买卖产品成交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交纳佣金。
第四十四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产品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等)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资金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产账户卡,因他人伪造资产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给甲方造成损失,除非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有过错,否则应由侵权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有义务协助甲方向侵权方追偿。
第四十七条 当甲方遗失身份证明文件、资产账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办理挂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产品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一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权或财产归属的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司法机关的裁决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第八章 机构客户
第五十四条 当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时,开设资金账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供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资产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3、填写开户申请表;
4、设置密码。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十四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办理。资金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六条 甲方资金的存取应按照资金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以及产品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以及产品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第五十九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原股交中心相关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原股交中心相关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及乙方网站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及乙方网站或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则及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至销户或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形发生时止。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资金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资金存管协议为准。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交易等交易品种(以下简称“股权”)的投资风险,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股交中心”)特为您提供此份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风险提示
一、重要提示
1、在您参与股权交易等交易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中原股交中心相关政策、规则和制度。
2、股权交易等交易品种相关制度规则还需不断完善,投资者须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中原股交中心实行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并由企业对所提供的信息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中原股交中心指导和督促企业进行信息报告,但对信息报告的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对企业的信息报告内容承担责任。
4、股权交易等交易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或交易风险。中原股交中心及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操作服务,对投资或交易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风险揭示
参与股权交易等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除其交易品种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企业风险:挂牌企业或产品备案企业等中,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因其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等因素,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中止运营,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2、信息风险:企业信息报告的要求和标准低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不应完全依赖挂牌企业所报告的信息作出投资或交易决策,并应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即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合法投资资格
1、本人/本机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情形;
2、本人/本机构提交的所有证照、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3、本人/本机构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4、本人/本机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5、本人承诺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本条仅针对个人投资者),本人同时承诺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
二、具备承担投资风险能力
1、本人/本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原股交中心的各项规则、制度。
2、本人/本机构在进行股权交易等品种交易前,已对中原股交中心的各项规则、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知悉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已充分理解私募债交易“责任自负”的含义。本人/本机构确认:参与中原股交中心相关业务,无论盈利或亏损责任均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
3、本人/本机构确认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开户及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的标准。
4、本人因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的亏损,或委托他人代理操作可能造成的损失,都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行为指引
1、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等投资品种交易,应当根据相关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提供资信状况,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个人信息。
3、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等投资品种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4、投资者在中原股交中心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委托股权交易等投资品种交易时,应当仔细办理委托手续,慎重签署委托凭证。
5、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等交易品种前,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6、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等投资品种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企业的各类信息报告,全面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
7、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8、投资者发生异常行为,中原股交中心或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有权分别采取劝规批评、给予警告、取消投资资格的措施。
9、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中原股交中心和监管部门根据规则制度进行的调查取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10、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等投资品种交易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规则制度,书面或电子签署本风险揭示文件。
中原股交中心及其指定代理买卖机构员工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投资者办理开户、资金存管、客户资料修改、资金存取和交易委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如投资者接受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股权交易等品种交易业务的全部投资风险。在您参与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政策、规则和制度及上述风险揭示书,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担投资风险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确认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开户及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的标准。